人物
时段
朝代
诗文库
兴元新路记 唐 · 孙樵
 出处:全唐文卷七百九十四
扶风东皋门。十举步。
折而南。平行二十里。
下念济坂。下折而西。
十里渡渭。又十里至郿。
郿多美田。不为中贵人所并。
则籍东西军。居民百一系县。
自郿南平行二十五里。至临溪驿。
驿抱谷口。夹道居民皆籍东西军。
出临溪驿百步。南登黄蜂岭。
平行不能百步。又登潗潗岭。
盘折而上。甚峻。
而下潗潗岭。岭稍乎。
二岭之间。凡行十里。
临溪有支路。直绝涧。
并山复绝涧。蛇行碛上十里。
合于大路。下黄蜂岭。
复有支路并涧。出潗潗岭下。
行乱石中五六里。与涧西支路合。
由大路十里。桥无定河。
河东南来。触西山下隳。
号怒北去。河中多白石。
磊磊如斛。又十里至松岭驿。
逆旅三户。马始食
松岭平行又三里。逾二桥。
登八里阪。甚峻。
下阪行十里。平如九衢。
又高低行五里。至连云驿。
自连云驿西平行二十里。上五里岭。
路极盘折。凡行六七里。
及岭上。泥深灭踝。
路旁树往往如挂尘缨。纚纚而长。
从风纷然。讯于薪者。
曰此泥也。岂此岭常泥。
而树有此名乎。凡泥行十里。
稍稍下去。又平行十里。
则山谷四拓。原隰平旷。
水浅草细。可耕稼。
有居民。似樊川间景气。
又五里。至平川驿
自平川西并涧高下行十里。复度岭。
上下岭凡五里复平。不能一里。
复高低有阁路。行七八里。
扼路为关。北为临洮
关为河池。自黄蜂岭洎河池关。
中间百馀里。皆故汾阳王私田。
尝用息马。多至万蹄。
今为飞龙租入地耳。入关行十里。
皆阁路并涧。阁绝有大桥
蜿蜿如虹。绝涧西南去。
桥尽路如九衢。夹道植树。
步步一株。凡行六七里。
至白云驿。自白云驿西并涧皆阁道。
行十里。岩上有石刻。
横为一行。曰郑淮造。
凡三字。不知何等人也。
又一十三里。至芝田驿。
皆阁道。卒高下多碎石。
自芝田至仙岑。虽阁路皆平行。
往往涧旁谷中有桑柘。民多丛居。
鸡犬相闻。水益清。
山益奇。气候甚和。
自仙岑南行十三里。路左有崖。
壁然而高。出其下。
殷其有声。如风怒薄冰。
里人谓之鸣崖。岂石常鸣耶。
抑俟人而鸣耶。又行十五里。
至二十四孔阁。阁上岩甚奇。
有石刻。其刻云。
褒中兴阁主簿王禺汉中郡道阁县椽马甫汉中郡北部都邮回通都匠中郎将王胡典知二县匠卫绩教蒲池石佐张梓等百二十人匠张羌教褒中石佐泉疆等百四十人阁道教习常民学川石等三人。凡七十字。
其侧则曰太康元年正月二十九日。按其刻。
武平吴时。盖晋由此路耳。
又行十五里。至青松驿。
自仙岑而南。路旁人烟相望。
涧旁地益平旷。往往垦田至一二百亩。
桑柘愈多。至青松
即平田五六百亩。谷中号为夷地
居民尤多。自青松西行一二里。
夹路多松竹。稍稍深入。
不复有平田。行五六里。
上小雪岭。极峻折。
岭东多泥。土疏而黑。
岭西尤峻。十里百折。
上下岭凡十八里。四望多丛
又高低行十里。至山辉驿。
居民甚少。行旅无庇。
自山辉西高低行二十里。上长松岭
极峻。羊肠而上。
十里及岭上。复羊肠而下。
十五里及岭下。又高下行十里。
至回雪驿。自回雪驿南行三里。
平乐坂。极峻。
盘折上下。凡十五里。
至福溪。又高下行十里。
至黄崖。崖南极峻折。
上下黄崖六七里。至盘云驿。
西行。复并涧行二十里。
即背绝小岭。上下凡五六里稍平。
又行十里。至双溪驿。
双溪南平行四里。至天苞岭。
羊肠而上。凡十五里。
极峻折。往往阁路。
至岭上。南望兴元
烟霭中也。下岭尤峻绝。
凡三十里。至文川驿。
自文川南行三十五里。至灵泉驿。
灵泉平行十五里。至长柳店。
夹道居民。又行十五里。
兴元西。平行三十里。
褒城县。与斜谷旧路合矣。
孙樵曰。古人尚谋新
仍曰何必改作。利不十。
法不变。岂谋新亦未易耶。
荥阳公为汉中。以褒斜旧路修阻。
上疏开文川道以易之。观其上劳及将。
下劳及卒。其勤至矣。
其始立心。诚无异于古人。
将济民于艰难也。然朝廷有窃窃之议。
道路有唧唧之叹。岂荥阳公始望耶。
况谋肇乎贾昭。事倡乎李俅。
役卒督工者。不增品秩于天子。
则加班列于荥阳公。荥阳公无毫利以自与。
而怨咎独归。岂古所谓为民上者难耶。
元恶判 南宋 · 蔡杭
 出处:全宋文卷七七一七、《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四
卜元一系已行凶遇赦恩不偿命之囚,免死逃归,稔恶愈甚,已略见于当职前判。
今据本州所申狱中情节,及张士表等二百一十七人所诉罪犯,如杀人性命,窝藏盗贼,劫掠财物,掳掠牛羊,奸占妇女,烧毁人屋,贼害人生理,斫掘人坟墓,前无官府,上无朝廷,擅造兵器,恃一溪之险,聚集亡命,此其包藏祸心,意欲何为哉?
打死吴百五,同打死姚四二,抢赵寺丞牌木,夺婺州客人布、会,强取杨千五樟板,毁拆毛百七船只,劫取夏三衣服,停着刺环人王曾一,受银杯衣服赃件,斫郑百四、郑百五桑树,割王千一、徐千一、周百一麦豆,下至蔗芋,生理悉为扫荡。
强牵汪五、蒋百六、郑八四等耕牛,强夺毛百七珍珠、卜十八猪羊,下至鸡犬,悉为掳掠。
凿掘邵四祖墓,强斫邢奎墓木,既斫宅坟林,又拆倒其享亭。
匿崔大家之女,强奸踰月乃放;
占江八娘之妇,欺诈得赂乃还。
戏方千一之妻,怒其夫作色,则拔其苧麻,抢其生曲以困之;
奸徐三之妻,怒其夫间阻,则锄其栽,害其条桑以苦之。
怒钱八不从啸聚,而打并其锅镬;
怒吴乙等不从聚集,则扯拔其发肤,甚至荡其家私,焚其屋室;
怒守山吴姜孙不合走报,则聚卜乌儿等五十馀人持叉杖,戴兜鍪,披纸甲,列旗帜,终夕秉炬,啸指呼欲往吴家放火雠杀,吴家恐惧为备,相持月馀。
怒铺兵不拆示递角,则麻索吊缚;
憾本邑书司,则拦住殴打。
巡检之轿,俾狼狈而走;
知县之舟,致中霄而遁。
尤可骇者,台府行下追究,仍复断航匿舟,截人往来,鸣锣啸聚所养亡命徐百九等,与官为敌,其意叵测,不至生变不止也。
前后官司非不愤其无状,盖虑一触其怒,则相挺而起,所以养痈护疽,以至今日溃裂而不可遏。
设非郡侯严明,笔砚皆有方略,坐缚渠魁,置之于狱,则十里之内,已迫萧墙,其患有未易言也。
稂莠不除,终为祸根,虎兕出柙,咎将谁归?
所合照本州所申及法官所拟,从绞刑定断。
当职尚矜其愚,欲全其一线生路,姑与减死一等,决脊杖二十,刺配三千里远恶州军,拘锁土牢,镕铁锢锁门扃,具存亡申本司。
仍责牢司军令状及监临官状,不许逃走。
牒本州照断,仍备榜晓示。
所申郑淮等取受,并催根勘,结断讫申,仍备申尚书省